(2015)余法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艳强与刘华松、刘华印、刘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强,刘华松,刘华印,刘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陈艳强,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刘华松,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刘华印,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刘云刚,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强与刘华松、刘华印、刘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艳强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陈艳强承担。审判员 谭万宇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