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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某某,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赵某某,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武民,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马 烈人民陪审员  郝林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