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某某,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赵某某,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武民,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马 烈人民陪审员 郝林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