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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永斌与杨万全、贾科丽、赵立海杨万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44-1号原告张永斌。被告杨万全。被告贾科丽。被告赵立海。被告杨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斌诉被告杨万全、贾科丽、赵立海杨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万全、贾科丽、赵立海杨万涛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