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晓彦与何广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彦,何广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孙晓彦,女,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农民职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马龙。被告:何广安,男,生于1988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彦与被告何广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晓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无法出庭及本人观点的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晓彦负担。审判员 武圣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