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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晓彦与何广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彦,何广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孙晓彦,女,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农民职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马龙。被告:何广安,男,生于1988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彦与被告何广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晓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无法出庭及本人观点的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晓彦负担。审判员  武圣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