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巡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与邢吉红、酒泉明珠建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邢吉红,酒泉明珠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巡初字第84号原告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诉讼代表人秦付元,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建邦,该业主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人王涛,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吉红。被告酒泉明珠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从英,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与被告邢吉红、酒泉明珠建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李晓红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