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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督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绪兵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绪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督字第274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申请人向绪兵,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受理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4日发出(2015)慈民督字第27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向绪兵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向绪兵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慈民督字第27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光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