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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班森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森,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3号原告班森,农民。被告马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森诉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班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班森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山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