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再审决定书原文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韶中法立刑申字第4号原审被告人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以(2014)韶浈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黄赣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许水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黄晓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黄晓明不服判决,以原审判决申诉人及家人黄赣果、许水珍有罪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家人黄赣果、许水珍的行为本质是行政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申诉人及家人黄赣果、许水珍无罪。本院认为:黄晓明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案在提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