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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施松标诉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松标,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松标。委托代理人马宁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少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松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松标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松标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松标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施松标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