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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道兰诉被告程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兰,程龙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17号原告:刘道兰,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俞泽乐,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程龙兵,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刘道兰诉被告程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来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道兰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