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章升与尤希和、解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升,尤希和,解路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28-1号原告:李章升,农民。被告:尤希和,农民。被告:解路英,农民,系尤希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生与被告尤希和、解路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尤希和、解路英已还将所欠砖款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尤希和、解路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升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李章升负担。审 判 长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