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河南丹江大观苑旅游有限公司诉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徐志伟、中国网通公司淅川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丹江大观苑旅游有限公司,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徐志伟,中国网通公司淅川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河南丹江大观苑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马蹬镇石桥村。法定代表人:曹长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七里园村。被告:徐志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被告:中国网通公司淅川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丹江大观苑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徐志伟、中国网通公司淅川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丹江大观苑旅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志伟驾驶的南阳龙腾货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R183**、豫R81**挂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扣押,原告河南丹江大观苑旅游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丹江大观苑旅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车牌号为豫R183**、车牌号为豫R81**挂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菀纯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审 判 员 张菀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