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金锁与贺怀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锁,贺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锁,男,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辉,男,1980年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贺怀成,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金锁与被执行人贺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徽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日期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执行标的5000元,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徽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