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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春雨与张占佳、刘其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孙春雨,农民。被执行人张占佳,农民。被执行人刘其波,农民。本院在执行孙春雨与张占佳、刘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孙春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阜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红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