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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知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丁蜀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宜兴市丁蜀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14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沁,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丁蜀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周国华,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戴颖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卓,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丁蜀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利萍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人民陪审员  谈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谈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