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兵与谢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汶川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谢某某,汶川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中心支公司汶川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周某,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岳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谢某某,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汶川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法定代表人敖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中心支公司汶川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汶川县。法定代表人韩晓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公司。住所地:汶川县。法定代表人何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谢某某、汶川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中心支公司汶川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愿去交警大队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