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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顾某(涿鹿县西堡预应力构件厂业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2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候敬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某。本院受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郝悦民审判员  王恕德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