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智红与被告李卫江、段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红,李卫江,段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李智红,男。被告李卫江,男。被告段华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红与被告李卫江、段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卫江、段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智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红撤回对被告李卫江、段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智红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伊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