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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智红与被告李卫江、段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红,李卫江,段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李智红,男。被告李卫江,男。被告段华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红与被告李卫江、段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卫江、段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智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红撤回对被告李卫江、段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智红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伊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