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海东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天津市环海东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仕嘉花园2-1-622。法定代表人陈占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30号。法定代表人袁文柏,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环海东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所谓的口头合同也非事实,本案不存在约定管辖和合同履行地,本案应按照被��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租赁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租赁物使用地为静海县大邱庄镇,即合同履行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家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