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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延兰诉马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兰,马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573号原告:陈延兰。被告:马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兰与被告马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兰撤回起诉。诉讼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陈延兰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