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延兰诉马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兰,马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573号原告:陈延兰。被告:马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兰与被告马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兰撤回起诉。诉讼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陈延兰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