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轩某某,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河南省睢县人,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睢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日被逮捕,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轩某某驾驶豫N-9B8**号桑塔纳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连霍高速桥南500米处,将行人方秋亭撞伤,事故发生后轩某某驾车逃逸,2014年12月3日轩某某被事故大队民警抓获。依法鉴定,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方秋亭无责任。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盛某某、孙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轩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轩某某驾驶豫N-9B8**号桑塔纳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连霍高速桥南500米处,将行人方秋亭撞伤,事故发生后轩某某驾车逃逸,2014年12月3日轩某某被事故大队民警抓获。依法鉴定,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方秋亭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轩某某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轩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12日18时30分许,其驾驶豫N-9B8**号白色大众轿车从平台科目三考试点出来去闫集接学生考试,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对面开过来一辆大车,灯很亮,看不见前面的路,遂减速,当其看见行人从西往东走时,其车已经撞住该行人。当时其车右侧的倒车镜掉了,因内心恐惧,未敢停车,直接驾车逃逸。2、被告人轩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轩某某属成年人,持有合法机动车驾驶证。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此起交通事故现场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方秋亭无责任。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意见,方秋亭伤情构成重伤二级。5、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其女方秋亭被撞伤后,因言语不清,词不达意无法陈述事情经过。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自己的车是新款桑塔纳,车号是豫N-9B8**,车有交强险。其车被轩某某开走的那天晚上10点左右,轩某某打电话告诉其开车碰到东西了,不清楚有没有碰到人。后轩某某将车修好。7、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案发时,二人均在现场,发现路上一辆白色的轿车停顿了一下向南就走了,有人让报120救人,很快一辆警车就到了。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1月23日左右,曾维修过一辆商丘的桑塔纳车,该车右倒车镜没有了,右叶子板变形,右前大灯固定支架损坏。9、证人盛某某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出租车,听到撞击声,看到路边有一个人躺在地上,一辆白色小轿车向南跑了,旁边卖东西的人说是撞人了,于是和另一个卖东西的小孩同时报了警。10、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其妻发生事故后,其堂兄孙某乙经过现场看到方秋亭。11、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轩某某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刘 继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