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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贾正苗诉杜承标、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贾正苗,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承标,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红,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正苗诉被告杜承标、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正苗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学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