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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夏将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夏将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法定代表人:赖利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将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将品,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夏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夏将品达成和解,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6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