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张纪永、李景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张纪永,李景粉,孙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被执行人张纪永被执行人李景粉被执行人孙忠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纪永、李景粉、孙忠涛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台商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台执字第1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迪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