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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牟××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振鹏,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农民。原告牟××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振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至今。婚后生育二女,长女刘婷婷,次女刘娇娇,现长女已独立生活,次女在校就读。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且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小事与原告吵闹,并对原告实施殴打。被告心胸狭窄,无端对原告进行猜疑。被告对家庭、妻女从各方面未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被告的行为和做法给原告造成不可愈合的创伤,二人虽结婚生活19年时间,但彼此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起诉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明细见诉状);原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被告刘××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将近二十年,只是偶尔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很好。2015年3月6日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确实打了原告,但不是殴打。且打过之后很后悔,希望原告给一次机会,以后被告保证不再打原告,好好和原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二女,长女刘婷婷现已成年,独立生活。1998年6月10日生次女刘娇娇。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6日,双方产生矛盾,进而发展至双方互殴。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原告未怀孕。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诚、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两个女儿,在共同生活期间应已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双方应本着对家庭、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只要双方勤于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爱,双方夫妻关系尚能维持。原告虽以被告对其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根据庭审可知,被告虽于2015年3月6日对原告进行了殴打,但不足以构成家庭暴力行为,且被告予以否认,亦不同意离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牟××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