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洪英与赵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安庆市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英,赵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安庆市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40号原告:徐洪英,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于彬,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琦,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安庆市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祁文平,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薛柏,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强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英诉被告赵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安庆市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洪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洪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朱敏慧人民陪审员 胡泽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盛 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