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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合肥灵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灵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67号原告:合肥灵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萍,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宛健长,该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灵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灵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灵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灵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5元,减半收取1482.5元,由合肥灵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