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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敬华与大连闽星双兴市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华,大连闽南双兴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899号原告刘敬华,女。委托代理人周升华,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连闽南双兴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思恩。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形成雇佣关系,口头约定月工资1800元,被告在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工资之后,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008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具体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敬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小红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炜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