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银浩与毛宁、毛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浩,毛宁,毛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杨银浩,男,生于1988年10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毛宁,男,生于1994年03月0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毛志敏,男,生于1969年08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地址:许昌市。原告杨银浩诉被告毛宁、毛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银浩承担。审判员 曹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党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