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国青与李洪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青,李洪富,石广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青,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李洪富,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石广跃,住所地五常市。孙国青申请执行李洪富、石广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国青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国青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邦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