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知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与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杭州狮虎桥路餐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杭州狮虎桥路餐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知初字第8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赵季平。委托代理人:谢旭。被告: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民。被告: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杭州狮虎桥路餐厅。法定代表人:任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杭州狮虎桥路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杭州狮虎桥路餐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金 宁审 判 员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蔡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