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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亚佑、吕玉芬、张文天、张建、罗亚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张亚佑,吕玉芬,张文天,张建,罗亚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怡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亚佑,男,汉族。被执行人吕玉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文天,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被执行人罗亚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亚佑、吕玉芬、张文天、张建、罗亚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张亚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农行化州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24.51元,利息人民币1025.4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20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其中正常利息0元,逾期利息1024.34元,复利1.1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849.98元。二、被告吕玉芬、张文天、张建、罗亚子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亚佑追偿。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1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才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