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金云与宋音等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云,宋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李金云。被告:宋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负责人:范长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云与被告宋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宋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云撤回对被告宋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0元,由原告李金云负担。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