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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显荣诉李明慧、李国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荣,李明慧,李国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罗显荣。被告李明慧。被告李国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显荣诉被告李明慧、李国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显荣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显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显荣负担。审判员  李有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玉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