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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2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明伟与倪世明、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伟,倪世明,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288-2号申请执行人徐明伟,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倪世明,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焦玲,女,1968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明伟与被执行人倪世明、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倪世明、焦玲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井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