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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蜀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蔡杨、南通华泰化肥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泰化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杨,南通华泰化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53号原告蔡杨。委托代理人丁帮华,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华泰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杨与被告南通华泰化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杨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彭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