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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于艳与付宜斌、邓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艳,付宜斌,邓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于艳,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付宜斌,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邓钢,男,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法民终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付宜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案款1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邓钢对其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负担诉讼费18300元、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宜斌、邓钢存款、收入1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邓钢对其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责任),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殷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