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铁路枢纽北环线工程建设指挥所与宁波市鄞州邱隘兴力电子元件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铁路枢纽北环线工程建设指挥所。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谢登峰,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许能军,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军华,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兴力电子元件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镇南新村工业园区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铁路枢纽北环线工程建设指挥所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兴力电子元件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铁路枢纽北环线工程建设指挥所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铁路枢纽北环线工程建设指挥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铁路枢纽北环线工程建设指挥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铁路枢纽北环线工程建设指挥所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芸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