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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吕树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吕树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王秀英。委托代理人张铁环,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储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吕树军,无职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8号楼5层。代表人刘金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吕树军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治疗未终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常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