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支行与林庆学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支行,林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支行(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蒋宅口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夏家园11号楼1层03、04号。负责人李洁,行长。被执行人林庆学,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支行(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蒋宅口支行)与被告林庆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08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支行(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蒋宅口支行)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庆学给付人民币30402.02元及赤焰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庆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3970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13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祥均审 判 员 幸浩辉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