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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XX、许XX与被告许X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许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崔XX。原告许XX。被告许XX。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许XX与被告许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XX、许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XX、许XX撤回起诉。诉讼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94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