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德友与张顺有、黄祖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友,张顺有,黄祖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友,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张顺有,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黄祖碧,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4395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顺有、黄祖碧的银行存款在26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易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