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谭玉才与赵连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才,赵连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谭玉才,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赵连洪,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谭玉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连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谭玉才赔偿款余额48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赵连洪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邓 均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梁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