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某杰、高某利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某杰,高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被执行人郭某杰被执行人高某利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某杰、高某利行政处罚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法行非诉审字第0008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一案中,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杰、高某利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暂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法行非诉审字第0008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