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安前忠与黎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前忠,黎祖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安前忠,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永和镇。被告黎祖春,男,33岁,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许家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前忠与被告黎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前忠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前忠承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贤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