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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汴行终字第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树林,组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法定代表人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邵广强,开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冠群,开封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时松。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时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杞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何卫斌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