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万仁军与李梅花、周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仁军,李梅花,周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250号-1原告:万仁军,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李梅花,女,汉族,1970年6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周文辉,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仁军诉被告李梅花、周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仁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李梅花、周文辉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原告万仁军名下的位于长堎镇解放路1号红谷十二庭9栋3单元502室(房产权证号为新建县第10000270**号)的房产。二、立即冻结被告李梅花、周文辉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美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