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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朱培培、王道远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珍,朱培培,王道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173-1号申请执行人��玉珍,女,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朱培培,女,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现住汉滨区。被执行人王道远,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汉滨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了(2013)安汉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道远、朱培培偿还原告王玉珍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道远、朱培培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自觉履行,王玉珍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道远在汉滨区建明信用社有存款,并依法予以冻结。申请人对此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1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佳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