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喻长英与罗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长英,罗声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35号原告喻长英,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声莲,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长英与被告罗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交纳870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恩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