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031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原告徐某。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祁晓江 搜索“”